網上曾有個不懷好意的段子,說總有一天唱國歌也會成為違法行為,沒想到這麼快就成真了。
不久前,大同市委書記豐立祥被查,得知這一消息後,當地民眾紛紛以不同方式表達堅決擁護黨的英明決策,這應該算正能量吧?然而等待他們的是什麼呢?——昨日,一封來自大同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書在微博爆紅,其中赫然寫道:
“盧某某夥同趙某某、周某某等人從互聯網獲悉大同市市委書記豐立祥被紀檢委調查後,聲稱要感謝共產黨的英明決策,並以此為由,在大同市委門口以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燃放煙花爆竹等方式煽動群眾,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期間,趙某某自己購買國旗兩面,舉着國旗高喊着口號煽動群眾。”
被處罰的趙姓男子是大同本地人,之前沒有違法經歷,被處行政拘留15天,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除了上述“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等行為外,處罰書沒有列明其他違法舉動,也就是說,“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本身成為了違法行為。
其處罰依據“第二十六條”列明了幾種適用情節:(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前三款都對不上號,那麼顯然,趙某某等人的行為被歸類到了第四款“尋釁滋事”的筐里。而且,系按照“情節較重”的情形按上限頂格處分:拘留15天。
看來“舉國旗、唱國歌”不但是違法行為,而且還屬於嚴重的尋釁滋事,前途無限,再“嚴重”些的話,這一款隨時可升級為“尋釁滋事罪”的哦——大同警方的破冰之作不能不令網友大開眼界,同時也毛骨悚然,以後還敢隨便“愛國”嗎?
處罰書上還有一個細節,其違法事實的證據標明為“本人陳述”和“視頻資料”,然而再趙某某簽字畫押的地方,本人附言說:“以上事實於我說的不符,以筆錄為主”——貌似,其本人對處罰是不服的。
網友更不能服,而且無法理解,跟帖中千奇百怪的揣測撲面而來,懷疑當地官方“兔死狐悲”的也有,說是貪官“餘黨復仇”的也有……很不和諧,看看,壓制群眾“愛國愛黨”的自發行為會造成多不好的影響!
愛國情緒是會相互感染的,然而當地解釋為“煽動”,那麼每逢國慶節紅旗成海、國歌飛揚,又是誰“煽動”誰呢?——解釋不通啊。
如今“依法治國”了,會剛開完,大同就給百姓做出了這麼一樁詭異的垂範,看來中央的“英明決策”任重而道遠,地方上都不允許基層民眾公開表達擁護,何談全面貫徹?
文/紙上建築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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