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百年前的辛亥革命,革命党人为核心,以武昌起义的胜利为关键,最终一举推翻了在中华大地肆虐了几千年的皇权专制,建立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
遗憾的是,虽有后来护法战争、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仍不足以消除袁世凯的复辟帝制、军阀割据、苏俄社会帝国主义的渗透颠覆、日本帝国主义的全面侵略、国共内战、以及中共假革命建政后疯狂的阶级斗争与空想共产主义运动等等一系列历史事件所产生的危害,导致辛亥革命所谋求建设一个民主自由和繁荣富强的共和国之目标至今还“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辛亥革命的理想、辛亥革命的目标至今尚未完全成功,无损于辛亥革命的伟大历史意义,因为辛亥革命的精神以及民主共和的理想从此在中华大地深深地扎下了根,一直指引着一代又一代爱国志士为之不懈地奋斗,直到实现让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能充分享受真正的共和制度下应有的自由与幸福,追根溯源,仍将归功于辛亥革命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这些功绩,人们在回顾总结时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一个中国民主党人之角度,虽未经过全面深入的研究归纳,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之际,但也不妨表述一下我个人的初步心得:
一、以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代表,确立了“主权在民、国民(公民)权利平等和权力制衡”的共和体制基本原则,为鉴别和揭露以后任何以权谋私的阴谋集团参杂使假制造假宪法与假共和国,立此存照!
辛亥革命的胜利,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而全面的民主宪政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四条:其中“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共和国之本质;其中“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确立了国家领土的完整与统一;其中“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确立了一个宪政法治国家所必须的权力制衡之初步架构。第二章人民,具体明确了公民的人权保障:“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把现行中国大陆的各种法律和社会现状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对照,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上的不平等(中共假借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指导下的所谓“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政治特权)导致人民主权被党权所僭越、被党权所虚置,在权贵控制模式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了一句无法兑现的空话,将公民依党派和阶级加以政治权利的分等和割裂,导致占大多数“被领导”人民的各项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甚至还常常受到强权势力的一再侵害直至政治迫害;由于特权势力贪得无厌使改革开放一再受阻于体制僵化、导致社会弊端和社会矛盾积重难返,国家的发展处于危机四伏的极不稳定状态;在国家领土的完整与统一之捍卫上,不惜同胞(台海两岸)相争(国际政治地位与外交承认资源)让外邦渔利,中俄勘界将强盗抢走的大片沃土合法化、喜马拉雅山南麓、天山以北以西、钓鱼岛、南海诸岛礁等等该守的领土或退让、或弃守让外国后来者实际占领与控制等等,是政府、执政党及军队的严重错位和失职。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今的中国民主运动其中包含我们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活动,还在继续为贯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宗旨而奋斗,还是在继续完成辛亥革命所未竟的事业。
二、辛亥革命的精神,不是消极等待、不是投机取巧,也不是心血来潮的政治狂热,是一种深思熟虑的理性信念和坚忍不拔的革命斗志,至今对中国推动与实现民主法治、捍卫人权的运动仍有启发意义,对于我们战斗在国内一线的中国民主党人尤其如此。
辛亥革命的胜利,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累败累战”而方能“ 毕其功于一役”的。光在武昌起义前,全国各地的革命党人身先士卒、牺牲殉国的又比较有影响力大小起义就达数十起之多,如:徐锡麟安庆起义、秋瑾绍兴起义、钦州起义、惠州起义、防城起义、河口起义、镇南关起义、上思起义、长沙起义、广州新军起义、黄花岗起义……,这些起义有些失败于谋划组织阶段、有些失败于实施阶段,有些起义成功但很快被镇压扑灭,但这些起义犹如声声响亮的丧钟,无一不是在有力地敲打着腐朽的皇权专制,无一不是在扩大革命的影响、鼓舞着全国人民的革命斗志与革命酝酿,直到1911年9月波澜壮阔的四川保路运动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如同盟会员龙鸣剑等和哥老会组成保路同志军进围成都,转战各地,攻城夺地,猛烈冲击清政府在四川的统治)。
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爆发与坚持,得到各地迅速响应,各省革命党人纷纷行动起来,在全国发生了连锁反应,至11月底,全国宣告独立、脱离清政府的有14省。北方未独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统治较强,如直隶、山东、河南;有的远在边陲,革命党势力较弱,如新疆、奉天。即使这些省份也不平静,革命党仍然组织了一系列武装起义。武昌起义之后,立宪派纷纷表示赞成革命,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溃。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省起义过程中表现了高昂的热情。新军士兵、会党群众、知识份子、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海外华侨、爱国士绅、少数民族都作出了贡献,中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沸腾局面。
到12月2日,江、浙、沪起义联军攻克南京,各省代表会议决定以南京为中央临时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随即自武汉齐集南京。25日同盟会总理孙中山自海外归来,29日17省代表会议以16票的绝对多数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孙中山到南京就职,发布《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告全国同胞书》等文件,正式宣告中华民国的诞生。
中国的民主运动,从启蒙阶段的“四五”运动和七九民主墙、发展到1989年席卷全国大中城市的的学生与市民广泛参与的民主运动、1995年前后的宪政改革呼吁、1998年的中国民主党冲击党禁、08宪章运动……在中共当局的严酷镇压下,民间追求民主法治、捍卫人权的力量包括我们中国民主党,不仅从来没有屈服和放弃,而是在“累败累战”中坚持、聚集和发展,这也是辛亥先烈前仆后继革命精神的继续传承。至少,在我们浙江,民主党人、维权活动的骨干和其他民主人士,几乎人人都发自内心、不止一次地组织去瞻仰秋瑾墓、徐锡麟墓、陶成章墓、章太炎墓、蔡元培墓、浙军攻克金陵烈士纪念碑(墓群),折射出辛亥革命精神在我们心灵深处的扎根与指引。
三、辛亥革民的“宽容博爱”与中国民主党人的“真相与和解”一脉相承,也是中国古代儒家“以直报怨”主张在现代社会的真实体现。
辛亥革命到中华民国的建立,实际上是以革命党人、立宪派、北洋派三股力量的博弈与妥协、清皇朝迫于革命形势下“和平退位”的一种结果,除了在革命过程中与战场上动武不得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外,并没有发生有组织的任何清算报复和大规模屠杀行为,没有法国革命或随后苏俄“革命”以及中共“革命”那样残酷与血腥,自始至终贯彻了革命党人追求民主自由的坚定意志及博爱宽容的文明素质,至少在开局上实现了各民族以及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共同建国的共和新气象,在引入民主、自由、法治等新文化与实现共和新制度的同时,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美德继续得以在反思中传承和发展。
我们中国民主党人为捍卫人权、遵循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以“和平、理性、公开、法治”的行动准则,秉承辛亥革命先烈之前仆后继之坚韧革命精神,以普世认同的正义原则为指导,抱着“真相、和解、改正与赔偿”的良好愿望处理历史和现实遗留问题,将一如既往地与全国人民一起(这过程需要更加广泛与深入的公民意识培育)督促执政的中共当局尊重民权、实现法治、放弃特权还政于民,并对其严重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谴责,必要的时候启动法律程序进行问责,哪怕“屡败屡战”,力图让国家与人民以最小的代价顺利过渡到民主法治的真正共和国之制度。
所以,表面上看,辛亥革命至今百年轮回仍旧“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但是从某种实质意义上讲,至少对于中国民主党来说,是辛亥革命精神仍旧指引着我们前进!前进!向前进!
陈树庆
2011年10月10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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