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美国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前天的博文简单介绍了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职权划分,有位读者问:“根据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美国政府中权力最大的是COUNTY,即乡镇。现在不知如何了?美使馆能不能提供点儿新材料?”今天就来谈谈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关系。
州政府相对联邦政府来说,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法律、税收、警察、教育、选举等制度,所以,了解州的这个属性,是了解美国政权结构的关键之一。同样的,在州的范围内,有县以及各种自治行政体(Municipality),比如市、镇等。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行政实体,例如学区、保护区等。这些县、市、镇、学区、保护区等,都是独立于州政府之外的,与州政府没有从属关系;这些行政实体之间也没有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州长不是县长、市长、镇长的上级;同样的,县长、市长也不是镇长的上级。再形象点说的话,一个镇的镇长,只有一个上级,这个上级既非总统,又非州长,更不是县长、市长,而是本镇的选民。了解这一点,才可以说了解了民主政体的关键。
但是,是否说州政府管不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呢?答案是:“无法无天”不行,但“为所欲为”却可以。此话怎么讲?从法律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的结构和权力是由州宪法确立的,如同州政府的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相悖一样,地方政府受到州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所以,地方政府不能“无法无天”;但在遵守州法以及联邦法的前提下,各个地方政府要想怎么做,不必得到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的同意,只要经过本地居民的赞同,就可以“为所欲为”。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一直想在自己家的后院养鸡养羊,但根据我们县的规定,在每英亩(约六亩)土地平均有三栋独立屋的区域内,任何家庭要想养鸡养羊,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养鸡的地方必须离邻居的院子边界至少一百英尺(30米),按照这个标准,我根本没有办法合法养鸡。但如果在加州的阿纳海姆(Anaheim)的话,我就可以养6只鸡,当地的规定是每一万平方英尺(约930平方米)的院子可以养6只鸡,我家的院子刚好超过一万平方英尺。
在各类地方政府中,县(即County,文章开头提到的读者称为乡镇有点不妥)是州政府之下的主要行政实体(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州例外,这两州的县不具政府功能)。县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登记注册(生死,地产过户等)、主持选举(包括选民登记)、修筑地方和乡村道路、用地区域规划、落实建筑规章以及保障治安(尤其在乡村地区)等等。有些县政府也与州政府共同承担一些职责,例如: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社会福利、监督落实环保规定和建筑规章、管理儿童福利以及发挥司法职能等。
县政府由民选官员组成,决策和行政往往由行政管理委员会(Board of supervisors or County commission)负责。除民选官员以外,很多县还聘请一名专业行政主管,负责县政府的总体运作,这位主管通常被称为县长。许多县内还有不同的区(District),区政府官员也是民选的,并非县政府的下属。
除了县以外,市、镇也拥有行政和税收权。市、镇的规模不一,小的可能居民不过百人,大的可以跨几个县(例如纽约市)。市、镇政府的职能包括各种基本服务,例如:公共安全、街道维修、公园和娱乐设施管理、污水处理、清理垃圾、用地规划及落实建筑规章、救火救急服务、动物管理、公共交通等。较大城市的政府可能还提供住房补贴、经办公立医院、管理由市、州或联邦政府资助的社会福利项目。很多城市还拥有或者负责管理公用事业公司,如水、电、天然气、电信通讯等。
市、镇政府官员均由民选产生,其中包括负责决策的市长和市议会议员。市长为政府首脑,担负日常行政职责,但不一定是市议会成员。有些城市采用经理式政府,由市议会聘用一名专业主管负责市政运作,这名主管是城市的首席行政官,虽不由选举产生,但必须对民选的市议会负责。
美国各级政府的结构基本上不是直线的上下级关系,所以比较复杂,但也充满了活力;从联邦到市镇,经过民主选出的官员超过50万人,其中联邦和州这两级的民选官员不到8500人,其余是各地政府官员,这些民选官员遍布全美,构成了民主社会政体运作的主力。
注:文中部分内容引用了“美国参考”的《美国政体的结构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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